第50章(2 / 4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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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世间女子皆各有芳华,既择一人,要守白首之约,共担岁月甘苦。
  若朝三暮四,如薄情蝶,随意采花逐香,必遭人耻笑唾弃,此为失德大过也。
  男子婚服制约参考:头婚绣鸳鸯,二婚绣鹌鹑,三婚以上绣田螺。
  男子未婚应束发,留马尾。已婚应束发加冠篦齐,一眼标识,免致误解。
  五章戒律篇
  【本章尙公主者必遵之,其余人勉之】
  九诫:
  一不可私藏银两(鞋底夹层亦属重罪)
  二不可直视公主过三瞬(公主要求除外)
  三不可与连襟攀比腰围(公主要求除外)
  四不可私练肌肢(公主要求除外)
  五不可擅议朝政(公主要求除外)
  六不可私会旧友(闲居必告,交游必禀)
  七不可擅穿绸裤(按侍寝次数解锁布料等级)
  八不可心系他色(敦伦有时,须遵公主月令)
  九不可老迈失宠(须遵公主养颜训令)
  【附男德司条例】
  一、晋国户籍者持“良民证”通行九州,男子证加印白色“洁”标,以供妇女辨别。
  若男子行止不端,当黜其籍内男德洁标之旌,永无尚公主、郡主、县主之资
  二、已婚者,若有婚后行止纠纷,鼓励正妻至户籍地官衙司投诉。
  【轻微不端】
  一、言语轻浮未及肌肤之亲
  罚钱五百文缴入男德司,按次数计。五次以上加倍,十次以上加四倍。
  二、肌肤之亲未及私相授受
  罚钱一千文缴入男德司,按次数计。五次以上加倍,十次以上加四倍。
  若女子非自愿,则追加男子杖刑十下。
  【中度不端未婚者】
  与女子私相授受被主动举发
  罚银五十两缴入男德司,黜“洁”标至婚前,永无尚公主、郡主、县主之资,成婚时须呈告女方家族知悉。
  【中度不端已婚者】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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